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公告编号:2016-01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6年 2月 17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6年 2月 17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16年 2月 16日 15:00-2月 17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元健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83,339,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79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人,代表股份 1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3、公司在任董事 5人,亲自出席 5人;公司在任监事 3人,亲自出 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339,669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2、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刘晓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分享到: 0 个人觉得赞好文章 点个赞您已经赞过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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